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耗材設備集中招標采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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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耗材設備集中招標采購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集中采購管理,保障采購質量,降低虛高價格,促進合理使用,破除以藥補醫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等,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與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堅持公平公正、陽光操作、嚴格監管。
(二)堅持招生產企業、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集中采購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運行,嚴禁平臺外采購交易。
(三)藥品、耗材由全省統一招標或集中限價,實行網上集中采購交易,各地帶量采購、貨款按月支付、及時配送到位、嚴格合同管理、全程嚴格監督。設備采購實行分級分類集中招標采購。
二、組織管理
(一)省醫改領導小組研究決定集中采購工作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省藥品、耗材、設備集中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藥招辦,設在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耗材、設備集中采購的管理工作。省醫藥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省藥品、耗材及設備集中采購監督工作。
(二)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醫藥分中心(簡稱省醫藥分中心)承擔藥品、耗材及權限范圍內醫用設備的全省集中采購具體工作。
(三)各市、縣(市、區)醫改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所轄醫療機構集中采購工作重大事項。建立完善同級采購、監督管理組織機構,承擔所轄醫療機構藥品、耗材及設備集中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集中采購方式
(一)藥品集中采購。
1.全省集中招標。按照科學合理、公開透明、陽光操作、規范運行、全程監管、嚴格處罰的要求,省藥招辦對醫保目錄內、屬于集中招標采購范圍的藥品,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實行全省統一招標。
2.各地帶量采購。醫療機構在省級采購目錄中,科學編制采購計劃,集中帶量采購,發揮規模優勢,進一步降低藥品價格。市、縣級及基層醫療機構帶量采購原則上以設區市為采購單位。省直醫療機構可參與屬地省轄市,也可組建省直醫院采購聯合體,共同帶量采購,不得單一、零星采購。
3.實行帶量采購。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臨床用藥需求,依據省發布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及限價,遴選本醫院實際使用品種。各帶量采購單位匯總藥品品種信息及采購量后,實行帶量采購,量價掛鉤,在省級采購限價(2014年中標藥品按中標價、醫保目錄內非2014年中標藥品按2012年縣級醫院藥品中標價)基礎上,合理降低藥品價格。
4.其他藥品采購。醫保目錄外的參照周邊省份最低價實行帶量采購,在省醫藥采購平臺上備案采購、網上交易。
5.探索建立中藥飲片(含中藥配方顆粒)的聯合采購機制,規范采購供應渠道,保證藥品質量,合理控制價格。
(二)耗材集中采購。
1.全省集中限價。高值醫用耗材實行全省網上集中限價交易,分期分批擴大范圍。列入全省集中采購類別的耗材,省級統一限價,制定全省耗材網上集中交易目錄及限價。
2.各地帶量采購。醫療機構在耗材網上集中交易目錄中,參照藥品帶量采購方法,組織帶量采購,進一步降低價格,并不得高于限價采購。
3.嚴格采購管理。已列入網上集中交易目錄的醫用耗材,醫療機構必須實施網上集中采購,嚴禁網下交易。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范圍,未通過限價品種,由醫療機構確有需要的,按規定實行網上備案交易。
4.暫未列入全省網上集中采購目錄的其他類別醫用耗材,可由市、縣或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自行組織采購。
(三)設備集中采購。
1.分級分類集中采購。全省乙類大型醫用設備、200萬元及以上的醫用設備由省級組織集中采購。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至200萬元、且不屬于省級組織集中采購的設備由市組織集中采購,50萬元以下的由市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采購方案。省直醫療機構200萬元以下的醫用設備由醫療機構按規定自行采購。
2.報送采購需求。醫療機構根據臨床診治需求提出設備采購需求(大型乙類設備裝備前須符合規劃并經過論證),落實采購資金后,按要求向相應采購權限的主管部門及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報送采購需求。
3.實行帶量采購。各級采購機構匯總醫療機構醫用設備配置需求和資金使用情況,確定采購數量,擬定采購計劃,編制集中采購目錄,招生產企業。
4.屬于省級采購權限的以省為單位,由省級采購工作機構面向生產企業公開招標。大型乙類設備裝備原則上每年一次,其他設備原則上每季度一次,市級采購次數由各市確定。
四、加強配送供應管理
(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要督促藥品耗材供貨企業承擔配送供應的責任和義務,積極組織貨源,減少中間環節,按時、保質、保量送貨。急救藥品、耗材原則上在4小時內配送到位,一般24小時內送達,最長不超過72小時,節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藥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須占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如醫療機構有特殊配送需求的,應設法滿足。
(二)對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的配送,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配送管理,按照遠近結合、城鄉聯動的原則,統籌做好藥品、耗材等配送工作。探索建立符合規范的縣級集中配送體系,實現縣鄉村一體化配送,提高集中度,保障及時供應。
(三)各級藥品、耗材采購管理及工作機構要建立健全配送督導制度,及時收集和反饋供應信息,加強組織協調,保障臨床需求。對配送不及時、影響臨床使用和拒絕提供偏遠地區配送服務的,要督促供貨企業及時糾正,限期整改。對長期配送率低且督促后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中標或交易資格,并視情況列入不良記錄,及時對社會公布。
五、嚴格合同管理與貨款結算
(一)嚴格合同管理。
1.藥品、耗材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與醫療機構協商建立配送關系后,簽署委托或配送合同(協議),明確采購品種、劑型、規格、型號、價格、數量、配送、結算方式與時限等內容。醫療機構與供貨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購銷合同,嚴格合同管理,履行責任與義務。
2.各級集中采購管理機構督促醫療機構與設備中標企業嚴格依據評標結果簽訂采購合同,明確設備型號、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并監督合同執行。同時,醫療機構要加強采購合同簽訂和設備驗收的規范管理,保證采購質量,嚴格防范各類風險。
(二)貨款按月支付。
1.醫療機構要將藥品、耗材等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支付貨款,原則上按月支付。
2.醫療機構設備采購驗收合格后,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與供貨商結算貨款。
(三)完善藥品、耗材財務管理。
3.各地或醫療機構聯合體通過帶量采購、量價掛鉤,藥品、耗材價格差收支結余,在會計核算時記入其他收入項目。可作為提升醫療技術水平專用資金、藥事服務費,用于支持提高醫療服務能力、指導臨床合理用藥,以及藥品(耗材)采購管理等支出。
六、全程嚴格監督
(一)完善集中采購工作制度,健全內部約束和外部監督機制,用制度管事管人,加強風險防范,規范采購程序。加強采購全過程的嚴格管理與監督,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采購各個環節陽光運作。
(二)嚴厲打擊藥品、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掛靠經營、租借證照、銷售假劣藥品、商業賄賂等違規違法行為。建立醫療機構與藥品、耗材等生產、配送企業誠信記錄,將合同執行情況、藥品、耗材質量保證與保障供應及時等指標納入誠信體系,及時公布不良記錄。
(三)嚴厲查處醫療機構違規在平臺之外的網下采購交易行為,將藥品、耗材及設備集中采購、貨款及時并足額支付等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及其負責人的重要考核內容。對醫院不按規定參加集中采購、違反合同的,視情節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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